很多人都是第一次面临征地拆迁,由于对征地程序的不了解以及法律法规比较陌生,导致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惊慌失措,不知道征收方的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也不知道征收方作出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为保障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利益,新《土地管理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土地征收程序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前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
1、调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2、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公告: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6、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为做好新法与旧法衔接,自然资源部明确:2019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省已经受理的建设用地卷宗,按原《土地管理法》继续完成审批。2019年12月31日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征地程序的,需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完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土地征收程序。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以上就是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的相关解读,希望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掌握这些规定,在面对征地拆迁时不再惊慌失措。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有不明白或者不清楚地地方,一定要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律师将给予专业的法律指导,帮助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依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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