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经常会遇到一些违法征收行为,但是对于征收方来讲,违法征收并非目的而是手段,其真实目的则是在于让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以低于合理的补偿价格搬迁,实现低成本拆迁。比如以拆违代拆迁,拆违建可以补偿或仅仅象征性地予以补偿;违法强拆,致使房屋价值无法认定;暴力、威胁或断水断电逼拆,补偿协议脱离公平范畴等等。这也就是为什么明明法律规定了要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但还是有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会深陷拆迁补偿低的困境的核心原因。而被征收人想要改变这种现状,不得不进行一系列的依法维权。实践中很多人对拆迁维权的了解是相对单薄的,提醒大家最好在这两件事发生之前,尽早维权。
一、签安置补偿协议前
在过来咨询征地拆迁问题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中,有很大一部分被征收人是已经签了安置协议了,当时就是迷迷糊糊地签了,随大流签了,现在觉得并不合理,问能不能反悔。
对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而言,签字后看到的只是简单地看到了补偿不合理,但是对于律师而言,不得不上升到法律层面去看待签字之后的法律后果。须知一旦自愿签了字,就表明被征收人认可、同意征收方的安置补偿条件,这份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不得轻易反悔,不能再通过司法途径去要求更改或撤销。如果是在受到对方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的字,想要主张签字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这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才行。实践中,如果说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证据意识薄弱,后期必然举证艰难,维权困难。
因此,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谨慎地看待签字问题,如果仍对补偿协议存在异议,那就不要签字,被征收人不签字的鲜明态度能为拆迁维权律师开一个好头。
二、房屋被强拆前
在与征收方就房屋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拥有的房屋就相当于拥有了的关键筹码,你不签协议不搬迁征收方就无法推进下一步工作,这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能够掌握一定的主动权。那如果房屋一旦遭遇违法强拆,一方面没有了重要的筹码,另一方面强拆导致财产无法认定,这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再来找律师维权,不是不可以,但是争取空间和维权效果也将是大打折扣,举证困难还会导致维权难度加大。
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固有思维是,侵权行为(如强拆房子等)只有发生才能开始维权,如果征收方一直不做出这样的行动,那么自己就应该“以静制动”。但实际上,拆迁过程中的侵权并不仅仅发生在表面这么简单,而维权也不是只有等到房子被拆了才能开始。反而如果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直这样被动的等待,这样就很容易被引导司法强拆上来。就比如大家拒绝签字后,征收方送达补偿决定书,但被征收人收到了补偿决定谁也毫无救济作为,不复议不起诉,补偿决定书直接生效,这时作为征收方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而进入司法强拆程序,被征收人基本上已经无法再要求改变补偿结果了。
而从律师的角度看,拆迁案件维权想要取得理想效果往往是“以打促谈”,采取一个打组合拳的维权方式,信息公开、发律师函、申请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协调等多种方式穿插使用、组合出击,而不是说一上来就要告、要起诉征收方。
因此,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不要等签了字,也最好不要等走到了最后一步,房屋已经被违法强拆了,才来找律师维权。早在征收决定下发的时候,维权的机会就已经出现了,如果说大家觉得通过自己的协商,补偿确定没有提高的可能了,就应该考虑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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