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在实施征收拆迁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当被征收人得知自家房屋要被征收时,首先就要判断当前的征收行为是否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如果认为房屋的征收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那么要及时针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征收的合法性及保障自身权益。
征收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第一道保护屏障。那么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对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做了列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一点,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方才能组织征收,并且还要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如果遇到征收拆迁问题,最好还是找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律师办案经验丰富,能为被征收人争取最大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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