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地拆迁时涉及到的院落、空地是否有补偿作出明确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房屋未登记的院落、空地是否应该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呢?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都会向律师咨询到这一问题,律师将进行权威解读。
实践中,部分拆迁方为了低成本征收,会对被征收人院落和空地、地下室等部分不予补偿。
首先要明确,院落和空地也是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被征收人合法拥有的附属院落、空地可以得到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第16号)中提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虽然该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补偿内容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对空地院落是否予以补偿,但是任何人包括征收方都不能忽视其实际价值的存在。因此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这一要求认为,如果征收方并没有将院落、空地这些给予补偿的话,就可以仅凭以上这条规定主张要求相应补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
对于有无补偿院落、空地这一因素争议很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对院落、空地的补偿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了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应当以市场价为参照标准,因此,对带院落的房屋进行评估时亦应选择同样带院落的房屋的市场交易价作参考。在房地产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及占用的土地,还要考虑被征收人拥有的院落及拥有的附属设施。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的院落、空地当然是补偿需要考虑的因素。被征收人对合法使用的院落、空地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拥有使用权,征收人征收房屋的同时也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的院落、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征收人应当对此予以补偿。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院落、空地不予补偿的情况,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积极依靠法律维权,必要时要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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