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征收双方的交流,往往是围绕“补偿”这个核心问题展开的。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征收方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并不会依照法律规定的去予以补偿,而是想方设法地进行克扣。因此,虽然法律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并不是说一味地顺着拆迁流程走,最终就能拿到合理的补偿。这就提示着大家,一定要慎重看待补偿阶段征收方会做出的一些拆迁行为。那结合过往的一些拆迁实践,提醒大家要注意做好以下5件事。
一、早搬高奖励金慎重拿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会设置一种有门槛的搬迁奖励,在规定的时间内越早签字奖励越高,越晚签字奖励越少,不签的自然就没有奖励,试图利用这样的一种规则来刺激被征收人快速完成签约与搬迁。很多被拆迁人都不想错过奖励,觉得不拿白不拿,于是急匆匆就跑去签字,恨不得当第一人。然而事实上,很多时候高奖励对应的是较低的拆迁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如果过分追逐搬迁奖励,忽视了拆迁补偿本身的合理性,这也就中了拆迁方的套路。
提醒大家,接不接受奖励取决于拆迁补偿是否真的合理。如果拆迁安置补偿本身是合理合法的,那这个奖励有多少就拿多少。如果拆迁补偿本身非常低,此时所谓“奖励”极有可能就是套路,一定要明确拆迁补偿标准,算清总账,切勿因小失大。
二、高度关注评估环节,该参与参与
根据5国务院90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显然,评估联系补偿的重要一环,是值得大家密切关注的。
面对评估环节,由于相关知识不充分,又缺少实践经验,被拆迁人往往是不知道该如何正确应对。这里简单地给大家指出三点注意事项:
1、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590号令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评估机构的确定原则,赋予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提醒大家要积极参与,无论是协商还是投票、抽签、摇号等程序。而征收方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这是不合法的,由此作出来的评估报告,不能够成为最终确定补偿依据。
2、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现场评估。有关估价师应当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并记录清楚各个方面的状况。实践中,有些评估机构不进行现场勘察,仅是依据老旧的登记文件进行评估,这很容易就会对被征收人的利益造成损失。那这种行为在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要明白如果没见到上门评估的评估机构人员,评估环节肯定有问题。
3、对评估结果进行救济。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针对评估结果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如果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最后要强调,评估报告只是作为确定补偿的重要依据而存在,但它不具备最终效力。大家不要以为评估报告出来了,补偿就成定局了。如果说评估报告不合理,那就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三、注意维护好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根据590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是具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的,这一权利不容剥夺。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对不同的补偿方式做出选择。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自己无法选择想要的补偿方式,就比如征收方规定了只有某一种补偿方式,硬性要求所有人都按照这种方式补偿,那这里面是存在违法拆迁作为的,被征收人可以进一步协商或走法律程序来维权的。
四、谨慎对待补偿协议,慎重签订
签订补偿协议这一环节有很强的决定性,一般来说,如果被征收人自愿签了字,补偿也就基本确定了。因此,被征收人必须谨慎对待补偿协议,慎重签订。
1、必须坚守的一个原则,如果对补偿条件仍存在异议,那就一定不要签字。因为被征收人一旦自愿在协议上签了字,整份协议就已经受到法律约束,被征收人不得轻易反悔,即便后面发现补偿不合理,也不得再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因此,不满意补偿就不要签字,这是后续维权的基础。
2、签字时,必须谨慎审查补偿协议的各项内容。实践中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经过多轮的艰苦斗争终于谈出了满意的结果,当由于在协议签订环节不了解对方的手段而落入陷阱,导致前面的努力付诸东流。因此,若是想让补偿从口头内容完整转变为现实,一定要注意对协议内容的审查。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协议各项内容必须要明确约定出来,切忌签订空白协议或内容不明确的协议。其次,注意审查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违约责任约定清楚。在签完协议后,记得索要并保留协议原件。
五、抓住“补偿决定”救济的机会
根据590号令第二十六条及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旦政府作出了补偿决定,这也就意味着司法强拆的大门开启了,那对被拆迁人来讲则是维权进入了非常紧急的关键阶段。补偿决定直接指向司法强拆,如果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不依法对补偿决定加以救济,那么就视同被征收人认可征收方给出的解决方案,并且放弃了继续争取的权利,最终迎来的将会是法律的一纸强制执行裁定。
总之,“补偿决定”具有一锤定音的重要意义,不满意补偿的被征收人必须要抓住这最后的维权机会,积极收集各种有利证据,在6个月的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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