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面临拆迁,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不知如何是好,毕竟和以后的生活息息相关,补偿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在律师办案时,经常有人问房屋拆迁一般补偿多少,其实为保证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利益,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拆迁补偿作了详细规定,必须要坚持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凡是缺少以下任何一项补偿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千万别在征收方给的任何文件上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二条规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房屋拆迁的相关补偿,在补偿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要始终牢记一点,拆迁必须先补偿、后搬迁。凡是没有给予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的,或者缺少法律规定的补偿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拒绝签字,并及时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介入维权,毕竟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了解征收方的各种“套路”,能更好地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争取到满意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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