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出差办案的过程中,有不少前来咨询的朋友问:土地收回和土地征收是不是一回事儿?土地收回和土地征收有什么区别吗?其实,这两者之间区别还挺大的,接下来律师将围绕大家的疑问进行详细解读。
一、土地收回
土地收回一般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由此可见,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以上就是土地收回和土地征收的相关解读,这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儿,大家千万别混淆了。记住一点,土地征收必须是以补偿为前提的,凡是只征收不补偿的就是违法的,遇到这样的事情,一定要尽早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