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向我们团队咨询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咨询补偿的,有咨询强拆的,还有咨询房屋评估的……其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很多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以下这些问题和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大家一定要牢牢记住!
1、拆迁房屋是怎么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对房屋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拆迁是先补偿还是先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4、拆迁被断水、断电合法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5、哪个部门有权强拆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房屋拆迁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掌握以上几个问题的答案,要明白自己拿到的补偿一定是公平、合理的,否则拆迁方说得再好也别轻易签字,最好尽早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如果还有拆迁相关问题,可以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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