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面临征收,被征收人经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我的土地被征收都可以拿到哪些补偿?有没有补偿标准可以参考?乡镇政府可以留用征地补偿费吗?”
1、征收后,生活是否能得到保障?
首先被征收人不要感到担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补偿标准,要根据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例如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乡镇人民政府无权留用征地补偿费
乡镇人民政府无权留用征地补偿费。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的,有权留用安置补助费。
但是征地补偿费是专款专用的,乡镇人民政府无权留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地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丧失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镇政府并非所有权人,当然无权留用这部分补偿。
因此,只有乡政府负责安置时,才有权留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涉及农民生活生产所依赖的房屋及土地等,如果您正面临征收问题,有任何疑惑或纠纷您可随时联系专业律师咨询,获得有效征收拆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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