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不是很了解,很多人都想知道国家对此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规定,我们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也经常会被问到这个问题,其实为了保障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大家要掌握以下这些法律知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规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掌握这些法律规定,以免在征收拆迁时一头雾水,千万别随意在征收方给的文件上签下自己的大名,否则维权。当遇到征收拆迁,有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千万不要不管不问,一定要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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