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资助温馨提示
1.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提供成立内部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公司发文,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等;2000万元以下企业无需提供。
2.企业在申请前,应先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项目登记)进行研发项目登记(系统已开通);企业在研发项目登记前,应先进入“科研人员(专家)登录”模块,进行科研人员登记。
3、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简称入库企业)资格。入库企业资格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到期仍未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失效,不享受出库资助。每家企业只能办理一次入库,入库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为“出库企业”)和失去入库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再办理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
4. 研发补助,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的8%-10%的比例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
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5. 申请研究开发资助企业,必须先做汇算清缴加计扣除
6. 此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属于普惠性政策补贴项目,只要企业研发费用申报符合要求,都会给予补贴。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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