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房屋拆迁补偿过低,无法保障生活
原告系滕州市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住宅一处。2019年12月31日,被告张贴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第32号)与《滕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第36号)两份征收公告,载明对该村范围内土地实施征收。
因征收部门未经法定程序单方制定的标准严重降低原告原有生活水平,故原告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20年1月18日,原告在未与征收部门就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
二、房屋被拆,立即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律师在委托介入后,指导原告以滕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根据法律规定,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
本案中被告滕州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是作为涉案房屋被拆除后的受益主体。村委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应当是县级政府统一指挥下进行的,这些行为应当视为委托,由县级政府承担责任。
故本案拆除行为,应推定被告滕州市政府系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主体。
2、被告滕州市政府作为行政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提供其行为合法性的相关证据。
在其否认实施该行为,且未能提供该行政强拆行为合法性证据的情况下,应依法确认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村民获得胜诉
确认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季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律师说法
徐晓倩律师认为虽然被告主张原告房屋被强拆系某村村委会村民自治,其并非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主体。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
本案中被告滕州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是作为涉案房屋被拆除后的受益主体。
村委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应当是县级政府统一指挥下进行的,这些行为应当视为委托,由县级政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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