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将“拆迁”与“征收”混为一谈,或者说为“征收拆迁”,但其实“拆迁”与“征收”是完全不同的。
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发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使用的是“房屋征收”。
那么从拆迁到征收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件事,房屋征收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强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公权力行为;而房屋拆迁中的“拆”意指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迁”意指将建筑物所有者搬迁至别处重新安置。
实际上,“征收”与“拆迁”相比较,主要区别在于征收必须是居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带有强制性,且只能由政府进行,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拆迁。
2017年项城市政府在进行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实行六不赔偿原则、对城市周边的村庄房屋进行拆迁,拆掉了十几个行政村,二十多个自然村,多数村民在未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
未获得赔偿款的情况下,政府按照违法建设,对其居住多年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强拆,致使村民流离失所,生活陷入困境,这是典型的政府违法征拆案件。
而更普遍的情况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7条第5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被滥用,成为“万能条款”。
在律师实践中,发现很多危房改造、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案例中,拆迁方不管此次征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只一味追求高效与低成本。
并且很多房屋明明还很新,却被划为棚户区改造,这在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同时,也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更有甚者,打着“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等伪公共利益的幌子,行土地储备商业开发之实。
为了达到目的,可能会采取断水断电、暴力拆迁、不签协议强行打款、签空白协议、限时奖励诱惑、混淆政策等方式逼迁,但万变不离其宗,拆迁方无论以何种名义,都是打着让被拆迁人尽快搬迁的目的。
我们被拆迁只需要把自己和全家利益放心上,不轻信任何人的口头承诺,不在条款不清晰的协议上签字,任何需要签字的文件都要仔细阅读条款,遇到危险及时报警处理,坚定自己的核心利益不动摇,了解拆迁相关法律知识,必要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就能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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