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经常有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问土地征收是哪个部门管?大多都认为村委会和镇政府有权力组织土地征收,其实这是错误的观念,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文规定村委会和镇政府能组织征地,相应地法律对土地征收部门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发》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土地征收都有对应的部门管理和批准,这一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清楚,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镇政府或村委会充当起了征收部门的角色,显然这是违法征收的行为,因为镇政府、村委会都没有组织土地征收的权力。
遇到土地征收相关问题,千万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要和征收部门僵持不下,死磕到底,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一定要及时请律师介入帮助维权,只有这样,才能在征地拆迁中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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