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莱芜区村民
代理律师:徐晓倩律师
被告:莱芜区人民政府
房屋被强拆,村民损失严重
原告系济南市莱芜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2019年8月26日,莱芜区人民政府做出拟征收土地公告,将涉案房屋所在的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住宅用地纳入征收范围。
2019年8月27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原告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问题多次协商,征收部门认为房屋没有证件系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律师介入,依法力争权益
原告无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徐晓倩律师的代理指导下,该案先是确认征收部门强拆违法,然后向违法强拆部门要求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该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就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而言,如果没有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这意味着对于“直接损失”之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行为对被拆除房屋、附属物、被损坏的室内物品等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拆迁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如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村民胜诉,损失得到挽回
法院判决:
一、撤销济南市莱芜区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二、被告于2022年前为原告提供120户型和80户型房屋各一套;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屋内物品损失、装饰装修、附属物赔偿金20000元,搬迁费6000;
四、被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第一年临时安置费4000;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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