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征收拆迁时,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都处于被动的境地,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不知道自己拿到哪些补偿,于是很多人都在咨询我们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法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这几条是非常重要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重点掌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这几条规定直接影响着补偿的多少以及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收到征收拆迁通知不要慌,如果补偿不公平、不合理,一定要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依靠法律去解决问题,切忌与征收方发生暴力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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