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某县周先生的集体土地房屋被征收,当地自然资源局违法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律师介入后法院判决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被告上诉请求改判,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案情简介】
周先生的房屋位于凉山彝族自治州某县,因建设高铁需要,将其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当地自然资源局在未经法定征收程序、未对当事人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责令其在3日内交出土地,周先生的房屋也将面临着随时被强拆的风险,周先生无奈下寻找律师维权。
【办案过程】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赵远池律师、常歌实习律师立即开展工作,与当事人多次沟通。调查期间发现,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交地决定书》所依据的征收程序严重违法,其《决定书》作出的本身事实认定不清,遂指导周先生及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采纳律师观点,确认被告作出的《责交地决定书》违法,此后,被告上诉要求改判。
【判决结果】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争取,维持一审原判。
【代理律师】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赵远池律师、常歌(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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