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拆迁的过程中,房屋价值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最终拿到的补偿,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征收人、被拆迁人对房屋价值评估不满意的情况,其实关于房子拆迁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作了明确规定。
1、征收拆迁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征收拆迁时,房屋评估办法制定应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协商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事关补偿,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白一点,补偿并不是征收方说多少就是多少,千万不要被征收方忽悠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时,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当遇到自己不清楚、不明白的问题,要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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