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不清楚哪些部门能组织征收土地,误以为镇政府、村委会都是土地征收部门的主体,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只能是这些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由此可见,镇政府、村委会并没有组织试试土地征收的权利,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了,遇到土地征收问题,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置之不理,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找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介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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