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生活中,常会出现一些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建成的房屋,这类房屋无论是在征地拆迁中还是其他专项整治活动中通常都会被相关部门认定成违法建筑,并由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是改正。
当事人不在期限内拆除的,从实践中来看,通常会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有的则是由街道办、镇政府给拆除。
那么,街道办和镇政府有权拆除违法建筑吗?
一般情况下,有权查处违法建筑行为的是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不过就在2021年初,北京市已先行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北京市根据相关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并且该《决定》已于2020年7月1日施行了。
该《决定》中规定,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禁止垂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原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的控制吸烟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力范围更广泛了。
不仅北京市已经先行将相关权力下放到街道办、乡镇政府,而且《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也于近日(2021年1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不仅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推动执法重心下移,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还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了行政处罚法中;适当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等事项。
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新《行政处罚法》中的亮点
亮点一:行政处罚法定义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亮点二: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在此前的基础上,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
亮点三:赋予了街道办、乡、镇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从以上的新规定中来看,老百姓常问的街道办、乡镇政府是否有权处罚违法建筑的问题也就此解开了。在今后,街道办、乡镇政府将有权处置违法建设行为。
亮点四:无法律依据所作的行政处罚将不再一律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也就是说,在实践过程中,被拆迁人或是违建者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件,且进行司法救济时,不能只看程序是否合法了,需要着重审查实体这块。仅凭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这一点来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今后可能比较的困难,除非是有重大且明显的程序违法,才可能会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的无效。
对此,律师提醒大家,在实践过程中,一旦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其他的行政处罚书时,不能因不好确认违法了就就此放弃,同样也需要及时的咨询律师,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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