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在过年前,律师也接到了很多被拆迁人的咨询,根据被拆迁人讲的,他们的房屋在被征收拆迁的规划区域内,但是拆迁方的拆迁补偿标准却很低。
很多被拆迁人一起找到了拆迁方,拆迁方给出的理由竟然是此次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国家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还跟被拆迁人讲,所有的当地补偿标准都是执行的国家补偿标准。那么被拆迁人跟拆迁方要证明文件时,拆迁方却说这是机密文件,不能对外公开,以这些理由拒绝了被拆迁人的请求。
那么,很多被拆迁人随后就找到了律师进行相应的咨询。律师对这样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解答,并且接受被拆迁人的邀请,到当地进行实地考察,随后也签署了委托协议进行维权。那么,下面跟大家讲一讲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问题。
第一、关于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其中明确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但是,集体土地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做出了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关于标准的如何拟定问题
我们可以想像一下,在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省市,各城市,城市和农村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而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很大差别的。市场行情也是千差万别,也就是说不可能有一个具体和统一的补偿标准,比如说多少钱一平米等等相关的价格出来。
无论地方性法规或者是地方政策,都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只能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国家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作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就属于地上的附着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后确定。
此外,《物权法》第42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予以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三、关于地方补偿标准
我们可以看一下地方的补偿标准,比如像北京市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这其中就规定了,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被拆迁人的补偿款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进行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局制定并公布。
再比如说,像《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二者并不冲突。那么,拆迁补偿标准的红线是什么呢?地方政策或者是具体拆迁项目地补偿的问题及实践中确实存在的可能规定到多少钱一平米的情况。具体到每一起的房屋拆迁案件,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地方性法规都不可能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的标准。
第四、补偿的根本原则
至于地方政策或者是具体的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甚至是评估报告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征收拆迁补偿问题都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而不是直接按照哪个所谓的标准。
要坚持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不能因为拆迁而降低被拆迁户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要保证长远生计有保障。
所以说,综上所述,拆迁补偿标准没有一个具体而统一的标准。虽然受到多方因素的限制,但是都要遵循法律法规。要判断是否合理的标准就是不能因为拆迁而降低自己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如果补偿不合理,除了向拆迁方进行谈判争取外,如果谈判不成,就要及早地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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