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是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村民,在北山口村青龙大道桥东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2021年7月暴雨冲垮了青龙大桥,汛期过后当地计划重建桥梁,需要占用李女士房屋所涉土地,2021年9月26日镇政府向李女士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将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案件进程】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赵远池律师、刘子羽(实习)律师开展工作,经调查得知,房屋所在地系委托人依法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案涉房屋并非违法建筑,遂指导当事人以北山口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巩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巩义市人民政府却以《通知书》所载行政相对人与当事人身份证载姓名不同、村委会提供的相对人与当事人系同一人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认为当事人与《通知书》不具有利害关系,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律师在起诉期限内指导当事人以巩义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巩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村委会提供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不予受理的行为缺乏依据,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要求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代理律师】
赵远池律师、刘子羽(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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