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提出行政赔偿之诉的前提条件,但是否必须经过生效判决确认后方可单独提起赔偿之诉,在杨某与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相关裁判观点:
杨某在其房屋遭受强拆后,就当地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件一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强制案件,一审作出判决确认该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二审法院也以同一理由维持原判。然而,对于行政赔偿案件,一审法院以一审期间违法侵害事实未经过生效判决确认,为避免司法程序空转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则认为,尽管二审期间违法事实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确认,但杨某仍可通过向被告申请或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故维持了该一审裁定。
杨某不服,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纠纷争议的原则,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赔偿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应当依法对其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实体裁判。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驳回杨某对某区政府要求行政赔偿的起诉,属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合法权利。
至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但同时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对于是否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应当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而不应强制要求其必须经过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后再进行赔偿之诉。
实际上,前述规定自然是能够保障当事人尽快高效的取得行政赔偿的,但根据笔者的经验来看,这样的方式并不在所有案件中适用。在笔者实际参与的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疑惑为何不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中一并提起赔偿,实际是由于这些案件大多是征收拆迁案件,并非一味求快即可,在不同的案件中,律师考虑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核心目的,需要结合案件本身性质确定不同的诉讼策略。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