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正式修改,新增的规定涉及到很多农民享有的集体土地的权利,了解这部法律对农民而言非常重要。这次修法的其中一个亮点是规范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程序,下面由京鹏律师来为各位详细讲解:
第一,无论是转让还是互换承包地,都需要获得发包方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向村里备案,不备案肯定是违反规定的。
第二,互换或转让的双方,都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用于互换和转让的土地,也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这么规定是为了防止以后村与村之间出现纠纷,也是为了保护各个集体的土地资源。
第三,转让或互换后,双方要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也就是签新的书面承包合同,当您取得对方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同时,您对于您原有的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也相应的终止了。
最后,虽然不是强制规定,不过京鹏律师还是要提醒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互换转让后,最好去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也就是申请把旧的承包证撤销掉,并根据新的承包关系,要求制作并领取新的承包经营权证。因为法律有规定,如果未经登记,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那么什么是善意第三人呢,京鹏律师以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说明。
张某和王某是同村村民,张某的承包地A离自己家宅基地房屋比较远,但离王某的宅基地房屋很近,王某的承包地B离自己家宅基地房屋比较远,但离张某的宅基地房屋很近。张某和王某就商量着,要是两家的承包地能换一下那每天外出劳作就不用绕远路了。于是,二人就和村里报备,在取得村里同意后,签了新的承包合同,之后二人就分别回家了,也没有对外声张这件事,又因为嫌麻烦,二人也没有去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过了一段时间,外村人陈某来到当地,觉得承包地A不错,就想要这块地的经营权。承包地A的证载权利人张某比实际权利人王某更早得知这个消息,于是张某将自己原始的承包证出示给陈某,陈某核实了证件的真实性后,直接和张某签订了流转协议。张某带着流转协议和承包经营权证直接和陈某一起去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流转经营权获得的钱也就装进了张某的口袋里。实际权利人王某回到家发现自己家的承包地上怎么会有外人?陈某说,我看你们村的张某有这块承包地的使用权证,我就和他签了合同啊,我怎么知道你们换过地?
王某可以向陈某主张把经营权还给自己吗?显然是不可以的,陈某和张某的交易属于合法交易,且陈某对于张某王某之间的互换行为不知情,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那么陈某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此时王某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张某返还流转所得收益,但对于承包地A的经营权,除非王某向陈某承担违约损失,否则在流转协议的期限内是没有办法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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