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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损失"的适用范围及行政赔偿案件中主张律师费的可行性

2022-05-23 15:02:222.0万阅读

在谈及国家赔偿过程中是否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主张律师费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国家赔偿的概念以及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是指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给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后,由侵权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遭遇强拆,哪些款项属于“直接损失”呢?这是让许多被征收人都感到十分困惑的问题。通常来说,被拆除建筑物的价值和动产损失等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以及被拆迁人的必然可得的利益,均属于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很好理解,被损坏的房屋及室内物品值多少钱,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就是多少。而必然可得利益,主要指在没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利益系赔偿请求人必然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赔偿范围至少为被拆迁人按照正常的征收补偿程序可获得的全部补偿,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京鹏律师曾代理过一个案件(重要信息已隐去),陈先生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划入一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在协商补偿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将陈先生的房屋认定为危房并要求他限期搬离,而陈先生十分不解,自己好好的房子,怎么就成危房了呢,因此拒绝搬离。相关拆迁单位为加速棚户区改造片区的居民搬迁,采取封门、架设围栏等手段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并将楼梯层次打断,致使居民不能正常居住生活,后陈先生房屋遭遇强制拆除,但行政机关却仅同意赔偿陈先生房屋价值和部分未被搬离的室内物品损失,对于配合调查评估奖、按期搬迁腾空奖、货币化安置奖等奖金则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

在陈先生的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以认定危房的方式要求陈先生尽快搬离,而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推进评估程序并和陈先生和平协商,那么陈先生就可以获得配合调查评估奖、按期搬迁腾空奖、货币化安置奖等奖励,即上文提到的“必然可得利益”,而行政机关将配合调查评估奖、按期搬迁腾空奖、货币化安置奖等被征收人可得利益损失排除在“直接损失”之外明显不具有合法性。

2022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施行法释〔202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这一条款直接将“必然可得利益”属于“直接损失”这一学理观点及裁判观点升级为司法解释。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如果遇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情况,可以直接在赔偿程序中主张征收奖励金,无需再犹豫。

那么律师费能否在赔偿阶段主张呢?实务中部分法院认为律师费属于直接损失,例如2020云01行赔终11号有裁判观点认为:“上诉人因房屋被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并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为此支付的合理律师代理费,依法应当得到支持。该费用应当属于上诉人的直接损失,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也有法院认为:“关于律师费因无法律和政策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

京鹏律师认为,法院能否支持被拆迁人提出的律师费主张,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而法官对此也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是违法征收行为发生在先,律师费支出在后,那么法官很有可能会认为律师费支出属于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在此,京鹏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法律一直在逐步完善,也必能更好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房屋被强制拆除后,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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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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