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2年,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126.38平方米安置房,因拆迁人原因,张某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张某在取得拆迁人同意后,在安置房北侧扩建,将126.3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扩建到195平方米,同时在楼顶等处搭建彩钢瓦棚,扩建后房屋实际面积为445平方米。某区执法局向区规划部门发函,函询445平方米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部门《复函》称,其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某区执法局调查认定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张某拆除445平方米的房屋(实际拆除时,未拆除拆迁安置房部分)。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观点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最为常见的就是“以拆违促征收”的情况,行政机关为了节约征收成本、加快征收进度,一般会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以拆违促征收”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给被征收人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征收人一般都是不懂法的百姓,行政机关要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知法犯法,更不能损害百姓的利益。行政机关不要为了执法而执法,要在执法过程中进行普法宣传工作,让大多数人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不能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虽然法律法规规定无证房屋系违法建筑,但是作为执法者不能仅依靠法律条文去执法,而是要在依据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做到人性化执法,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依据合法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更要做一个有温度的执法者。法院的裁判观点中明确指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甄别,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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