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等人诉赣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等人起诉的是《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非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被告某区政府做出的复议决定只确认违法而不撤销,系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及原行政行为。
【案情简介】
邱某等兄弟3人在赣州市某村国有土地上拥有一处房屋,因周边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由于补偿不合理,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1年9月邱某等收到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同月房屋被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找到京鹏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办案过程】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接受邱某等人的委托后,指派赵远池律师和张贵川律师立即开展工作,经过了解调查当地政策,并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后,遂指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判决结果】
一、撤销被告赣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赣州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代理律师】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赵远池律师 张贵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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