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等人德阳市中江县柏树乡某村村民,在本村所有的宅基地房屋及承包地被纳入遂德高速公路项目征收范围内,补偿安置问题尚未达成协议,施工单位即推平承包地、挖断出入户道路、房屋墙体也遭到破坏,叶先生等人遂向寻求律师帮助。
【案件进程】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杨勇律师、刘子羽(实习)律师立即开展工作,与当事人多次沟通。经调查取证得知,该征收项目涉嫌未批先占,遂指导当事人以法定征收主体中江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没有充足的证据指向县政府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律师在上诉状中提到的法律观点,书面审查本案后认为,当事人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房屋和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县政府作为法定征收主体,在没有其他机关认领毁坏房屋行为的前提下,应当推定为县政府所为,认为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代理律师】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杨勇律师 刘子羽(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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